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2023年专题>>钟楼区推进“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专题专栏>>推进情况>>内容
33.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如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怎么办?
A:“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干多少事做多少钱,干不好就要扣钱。信托制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因违背管理职责导致受托财产受损时,在未恢复委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以赔偿前,暂缓支付当月酬金。
34.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如何避免物业公司为完成固定预算而进行不必要的开支?
A:原则上不存在“为完成固定预算而进行不必要的开支”的情况。预算就是计划决定要做的事情,当然,有的时候有些计划的事情会因临时情况可能不再需要完成(例如年初决定维修电梯,但政府补贴更换电梯故此项工作停止)。为了防止物业公司为了获得酬金而做这类后来发现不必要的计划事项,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采用的策略是:物业公司的酬金与具体计划事项无关,而只与管理服务支出金额有关,即按资金支付的固定百分比提取酬金。这样即便进行合理的计划调整,只要钱花出去,物业公司的酬金就可以获得。从而防止物业公司将计划但后来发现不必要的事项故意“完成”的冲动。因为预算的合理调整,仍然由物业公司执行,酬金也会足额获得;年度计划调整产生的结余资金,只要不给业主们返还现金(分红)则自然转到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中。物业公司在本年因这些结余资金所“减少”的管理酬金,会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资金使用时获得。从而鼓励物业企业尽可能节约资金和长远考虑,防止其“吃光花光”的冲动;如果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认为结余资金应该返还给业主们,故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也获得管理酬金,且高于一般资金花费的比例。一方面防止业主们“把基金分光”的冲动(但毕竟权利是业主大会的),也相当于对管理人在管理中节约开支的行为给予奖励。
35.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业主通过诉讼手段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之外还有哪些非诉讼手段可以采用?
A: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信托制”下业主监督、维权有力的战略手段,每个业主发声,允许任何业主无条件质疑物业公司则是战术手段;物业公司只需要回应质疑自证清白即可,剩下的事情就交给业主们自由裁量。如果大部分业主们认为物管公司没问题,而质疑的理由不成立,那么大部分业主是不会参与到具体行动中,这样小区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乃至湮灭;如果业主普遍认为质疑有道理的,物业公司不回复或不能充分证明其完成了管理事项,那么自然会聚集更多的业主,最终通过诉讼或业主大会表决来彻底解决问题,这给物业公司施加的压力也会更大。《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而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这是“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给物业公司施加的强力约束。
36.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项目经理人是与业主大会还是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A:物业企业作为受托人,信托合同由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签署,项目经理是物业企业派驻到小区的具体负责人,与物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经理的任免有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