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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公司收入减少,是否会出现撤管的现象?
A:“信托制”下,物业公司的酬金收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为固定百分比。其愿意签署合同,就说明其认可做这个小区的管家获得如此收益是合理的。因此,只要小区物业费不下调,物业公司的酬金并不会减少,《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这进一步约束了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撤管,极大维系小区的稳定。
38.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公司怎么赚钱?
A:受托人即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每年按支出计提报酬,详见《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模板第八章受托人报酬。
39.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公司的报酬占支出比例一般是多少?
A:没有固定的数额。报酬数额主要影响因素有两个:一是业主共同资金即小区所有收入的数额,通常来讲,数额越大,酬金占支出比例越低;数额越小,酬金占支出比例越高;二是小区代表(如业委会、物管会等)与受托人即物业公司谈判磋商的情况。
40.Q:在“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公司可以在告知业主后,小区还未找到新的物业的前提下撤场吗?
A:不可以。“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设计是基于“再差的管理人也比没有人管理强”的理念,预防传统物业管理模式下物业公司撤管给小区、社区、社会带来的麻烦甚至动荡的不良后果,是实现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的重要举措。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计的《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第四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信托存续时请求辞去受托人的职务,但在委托人未指定继任受托人前应留任且不得自行退任;第五十条规定:在辞任和撤换程序完成前,欲辞任或被撤换的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和行使权利,不得自行退任,否则按合同约定赔偿。受托人赔偿责任详见《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模板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