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于1998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