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5-00372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发〔2025〕38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5-10-20 发布日期: 2025-11-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2025年10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
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钟政发〔2025〕38号
 

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长三角一流现代化城区建设全面提质,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钟楼答卷。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以求真唯实、勤勉踏实、推进扎实、为民务实的作风和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形象服务保障全区发展大局。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钟楼实践,努力以钟楼一域之光为省市发展大局添彩。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加强系统思维,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实行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思考问题、制定决策、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始终以客观实际为根本遵循,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流程优化与模式创新,持续提升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来信来访和网民热议等各类渠道收集到的问题,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虚心听取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及基层单位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委的部署要求;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常态化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以及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长审定。原则上不在会前临时增加议题;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议题与文件于会前至少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推进区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区长外出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二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规模、时长,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充分做好会议准备,注重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

二十六、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请假程序,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应参会对象本人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参会对象本人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假,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不得擅自缺席或安排其他人员代会;严格会场秩序,与会人员不迟到、不早退,会议期间,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状态。

二十七、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交流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要争当学习先锋。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严守行文规则。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行文应该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除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九、规范办文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拟办意见,精准分办公文,紧急重要公文分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严格发文程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保密性审核、公开性审核、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审查程序。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签发,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市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应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政府领导签发。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三十一、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减少纸质文件,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三十三、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区领导批示的事项,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三十七、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聚焦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三十八、完善批示件的督查落实机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转至区政府的批示件、区长批示件及副区长选取的事关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确定,组织督办,督查结果及落实情况须及时反馈至相关领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推动解决一批发展所需、改革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规范报道。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属区委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区长外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外出报区长批准,并向区委办公室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邹区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经本单位党(工)委书记同意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批准,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的规定,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带头过“紧日子”,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五、区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垂直管理单位、区管和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0日区政府发布的《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钟政发〔2017〕28号)停止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