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扩建、升级改造、运维和管理。项目指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感知、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建设类、装备类、服务类项目。
建设类项目包括计算、存储、网络、安全、通信、机房、感知、业务开展等基础硬件设施建设、软件开发购置、数据应用管理、系统集成等;
装备类项目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应用终端(包含移动端、物联网设备等)、物联感知终端、专用装备等相关设备采购;
服务类项目包括软硬件维护保养服务、咨询服务、研究服务、评估服务、数据服务,线路、机房、设备的租赁等。
第三条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遵循“统筹管理、整合共享、高效集约、安全可靠”的原则,以统建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市、区两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以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为导向,以提高应用水平和项目绩效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化项目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区数据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区数据局组织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立项前的评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督促检查;负责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年度政务信息化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负责集中申请项目建设经费。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区委网信办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对项目网络安全的规划建设运行进行审查;
区发改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项目的立项;
区财政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设计、采购、建设和运维等工作,负责项目初验及项目全流程备案。
第五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扎口汇总本条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于每年8月1日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概算)等申报材料,多个单位共同建设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区数据局会同评审小组以及信息化专家,统筹考虑各单位建设需求,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全区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项目申报(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自主可控要求,以及技术发展趋势;
(三)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建设;
(四)项目建设方案可行,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目标明确;
(五)提供本项目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确保能与市、区两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筹共享;
(六)有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网络、数据和密码安全解决方案,包含网络安全需求分析、建设任务及内容、保障体系设计、投资概算等;
(七)投资测算、施工计划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予审核的项目: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常州市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办发〔2023〕28号)的单位申报项目;
(二)新建、续建、改建的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及政务云上,且未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凡不支持市、区两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数据以及未明确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密码应用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评估相关要求,或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与建设管理要符合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违规打包到其他类项目中,规避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条 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项目建议书论证版、论证请示及其他相关资料。申报材料合格的项目将进入论证阶段,由区数据局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论证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建议书的修改,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建议书终稿、网信办审核意见,由区数据局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议书终稿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由区数据局出具的论证评审意见是支付项目首款的必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立项评审意见后的2个月内,到区发改局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全区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启动立项、采购程序,不得拨付、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工期发生重大调整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手续,报部门三重一大审批表至区数据局处备案。若变更金额超10%(含)以上的,必须重新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相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中的招标投标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监理制;应用软件开发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测。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人员培训等,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部门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的,应及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数据局上报情况说明,并明确最终完成时间。
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实施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合同终止后,及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数据局进行项目终止备案。
对于评审通过后,3个月内未能实质性启动的项目,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原则上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初验和项目终验。项目初验前,经区数据局批准,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未实施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第十九条 项目初验根据类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硬件及集成类项目须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到货验收、设备登记、集成、测试等工作;软件类项目须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功能开发并通过安全管理审核、软件检测等工作;服务类项目须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交付验收,服务期满后须提供日常工作日志、阶段性服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完成问题处理、功能完善、软件检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配套运行机制建设、用户培训、终验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统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后,项目建设部门向区数据局提出终验申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在终验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由区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终验,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终验报告。终验报告是支付项目尾款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验后,其产生的成果应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软著申报、源代码移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向区数据局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终验:
(一)项目没有通过初验,没有上线运行的;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执行完并且无书面补充约定的;
(三)软件项目未按要求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性能、功能测试的;未准确提交项目数据目录清单的;
(四)不具备身份认证、系统日志、数据备份、应用授权等基本安全功能的,应用系统不支持常州市数字政府统一登录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访问的;
(五)项目软件未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以及存在明显安全风险、中高危险安全漏洞的;
(六)项目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数据共享和应用上云相关工作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组建售后服务团队并正式进驻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并暂缓安排后续经费拨付。项目建设部门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已建项目的日常管理,防止僵尸系统、烂尾系统等问题的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对本单位自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系统效率、应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并上报评估报告。区数据局每年度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结果,围绕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运行质效、实际应用资源配置等方面,择机抽取有关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出具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统筹、制定规划、项目完善、推广应用、后续建设、系统维护、经费投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因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整合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报废停用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项目停用原因、替代办法、相关设备处置意见等报送区数据局处备案。
第七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运维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申报表、原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运维项目实施清单、运维项目概算等申报材料。多个单位共同建设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二十九条 区数据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运维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建设部门应按评审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填报运维项目材料。最终评审结果确定后,将形成全区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维保期内的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评估。项目运维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阶段性向区数据局上报运维服务情况,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区数据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运维服务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是支付运维项目中间款项的必要条件。
当期运维项目结束后,项目建设部门向区数据局提出运维绩效评定申请,同时将运维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由区数据局组织专家对运维项目实施情况、运维效益、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绩效评审,评估运维项目是否达到服务标准或违反合同维保质量要求,并出具运维绩效评估报告。运维绩效评估报告是支付运维项目尾款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 临时性新增项目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国家、省、市有明确建设要求,或有特殊、紧急情况,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数据局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概算)、相关会议纪要、上级文件依据等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区数据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临时性新增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建设部门应按评审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填报项目材料。最终评审结果确定后,区数据局将形成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增补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临时性新增项目的论证、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参照本办法对于年度项目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网络安全需求,确定网络安全建设目标以及网络安全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系统平台安全和应用安全建设、数据安全建设、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总体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原则和策略、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等。具体如下:
(一)技术方面,从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防护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形成总体结构框架,落实安全措施到具体的产品、系统、组件功能等。
(二)管理方面,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和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在保证系统安全建设的同时,应同步考虑在安全运维管理方面对系统中的资产、介质、设备维护、漏洞和风险、配置、变更、备份与恢复等控制点进行安全管理,对系统的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管理和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商用密码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简称密评)工作。要满足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简称密评)要求,凡是涉及口令的,均需要设置为强口令,密码长度至少8位,必须符合由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字符,至少其中三种组成密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全周期应符合《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钟网信委〔2022〕2号)文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钟政办发〔2023〕25号)《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钟政办发〔2023〕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