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钟楼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区司法局管理、指导。
二、区调处中心配备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名。
三、区调处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和重点典型纠纷的分析研判;
2、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
3、组织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区综治年度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
5、对全区民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6、及时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权限
1、接待受理权。区调处中心统一接待受理全区内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街道调处服务中心接待受理各自街道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矛盾。
2、分流指派权。调处服务中心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根据其性质、类别,及时分流指派。区调处服务中心可将矛盾纠纷分流至各有关部门、街道、村(居)和区调委会下设的专业调解室进行处理。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可将矛盾纠纷分流至有关部门、村(居)和单位。
3、协调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服从调处中心的调度,根据要求适时参加调处工作。
4、督办督查权。对于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解办结并书面报告调处结果,对基层调解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中心可派调解员参与调解。
5、责任追究建议权。对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由调处服务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部门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