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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江苏构建“精准监管+风险防控”交通执法新模式 精细化执法检查为企业松绑减负
发布日期: 2025-07-24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精细管控检查频次、构建全链条约束体系、9类处罚情形开展经济负面评估……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简称《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与《江苏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简称《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同步施行,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构建“精准监管+风险防控”新模式,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借鉴的“江苏方案”

邀约检查结果不触发执法程序

“以前安排专人天天整理台账应对检查,现在申请邀约式检查,既能提前准备,也能得到专业指导,迎检负担减轻不少。”一家物流企业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明确了邀约式检查流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约定检查时间、事项和内容,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邀约式检查结果不作为执法检查结论、不触发相关执法程序不录入综合执法管理系统。后续,企业被发现问题未立行立改、未兑现限期整改承诺以及屡教不改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则可依法启动相关执法程序,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迎检压力。

此外,《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对检查频次实行精细化管控,明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与个案检查的频次计算规则,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适度多查。检查频次上限按事项分级分类后录入系统,接近上限时,系统将自动向执法部门预警。

严禁第三方独立实施行政检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至关重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按照“应规范尽规范”原则,要求所有涉企检查须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着制服开展;路面、水面检查要在重点区域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拦停正常行驶的车辆、船舶,不得驾车追堵车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终端按全省统一标准开展检查、记录结果,由企业签字确认后,数据自动归集,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还构建了全链条约束体系,包括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以及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以执法人员名义实施行政检查;针对特定被检查人的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等。

针对非现场执法,《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也作出具体要求。今年,江苏陆续出台无人机典型应用场景等一批非现场监管技术文件,预计到2026年年底,江苏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检查占比率将突破60%。

为防止技术滥用,《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要求,采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检查的,应当进行事前论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经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设置明显提醒标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收集、使用和共享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数据时,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对9类处罚情形开展经济评估

为预防和减少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江苏此次专门出台《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要求经济影响评估按照“谁承办、谁评估,谁评估谁化解”原则,由承担具体执法工作的承办机构实施,对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许可证件、扣押20万元以上其他财物以及涉及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9类处罚情形开展评估。

根据《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经济影响评估重点围绕“是否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市场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是否可能导致企业规模性裁员或者群体性失业风险”“是否可能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难以恢复的严重损害”“是否可能影响企业重大合同履行”等10类事项进行分析预判。同时,须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对存在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况,明确拟依法采取的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其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经调查终结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要求承办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和经济影响评估结论,制作《风险化解建议书》,确认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处罚依据、违法后果,提出整改标准、步骤、期限等指导建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提醒函》同步送达。

(《中国交通报》2025年07月24日 第8507期第6版,转载自http://share.591adb.com/sharearticle/article/article_id/6165552/app_key/406ae173bfde42e23fb649bcfd7f3f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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