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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阳光康复院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本机关已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公告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阳光康复院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