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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10日和2025年12月17日从钟楼区永红某某某包子店购进以下食品:1、7盒“双菇肉包”,进货价为7.8元/盒,销售价为9.9元/盒;2、7盒“鲜肉小包”,进货价为10元/盒,销售价为12.9元/盒;3、6盒“鲜肉包”,进货价为7.8元/盒,销售价为9.9元/盒。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猪肉·····生产许可证:SC12432040401678,贮存条件:冷藏0-4℃,冷冻-18℃以下,食用方法:水开上汽蒸8分钟,生产日期:2025.12.17·····生产商:钟楼区永红某某某包子店·····”。经查证,上述三种食品标签标注的编号为SC12432040401678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5年9月18日注销。至2025年12月19日案发止,当事人售出6盒“双菇肉包”、6盒“鲜肉小包”、5盒“鲜肉包”,上述食品剩余各1盒被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计219元,违法所得计186.3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从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没收“双菇肉包”、“鲜肉小包”和“鲜肉包”各1盒,没收违法所得186.3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86.3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