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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6年1月2日生产萝卜干20罐,销售价格:15元/罐。2026年1月8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萝卜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NO:CZ2026SC00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当事人生产的20罐该批次萝卜干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计300元,违法所得计 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减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3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