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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25日、4月1日收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某炒货店生产的“椒盐花生”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查,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至3月23日以6元/盒的价格,向某卤菜店销售了自制的“椒盐花生”和“蜂蜜花生”供其销售。上述“椒盐花生”和“蜂蜜花生”标签标示“配料:花生米、食用油、绵白糖、芝麻……卫生许可证:JY13204040201408,产品标准号:GB/T22165-2010”等内容,标签左上角印有绿色食品标志,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未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擅自在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侵犯了第176370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自2025年4月15日起停止经营。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向某卤菜店销售上述椒盐花生100盒、蜂蜜花生110盒,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12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22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