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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生产百果月饼40筒,以7元 /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马鞍山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用于销售。2025年9月3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百果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NO:TWJS2509033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食品销售了11筒,退回当事人并销毁29筒,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7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二十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减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7元,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77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