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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从钟楼区某某食品批发部采购牛腱子肉3.058公斤进行销售。2025年11月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腱子肉”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日,本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F25G0031307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发现上述涉案牛肉已售完,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牛腱子肉3.058千克,全部被检测公司抽取,无库存。上述涉案牛肉的销售价与买样价均为118元/KG,货值金额为360.8元,违法所得为36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