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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 2026-04-07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经查,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从钟楼区某某食品批发部采购牛腱子肉3.058公斤进行销售。2025年11月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腱子肉”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日,本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F25G0031307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发现上述涉案牛肉已售完,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牛腱子肉3.058千克,全部被检测公司抽取,无库存。上述涉案牛肉的销售价与买样价均为118元/KG,货值金额为360.8元,违法所得为36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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