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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从农户手中收购“红茶”15Kg,进价是90元/Kg,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销售给常州某某茶叶有限公司“红茶”2.75Kg,销售价格是110元/Kg,实际销售金额300元。常州某某茶叶有限公司将上述红茶包装成“生产者:苏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5-16”碧螺红茶春(功夫红茶)销售给扬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红茶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红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计300元,违法所得计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
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之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3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