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
| 发布日期: 2026-05-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关切,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后厨脏乱、原料不合格等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净化了网络订餐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钟楼区永红某火锅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2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网络餐饮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菜单上标注“阳澄湖鲜藕”、“璟记百年辣卤”,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在标注、介绍食品信息时,要严格把关、诚实守信,不得心存侥幸,杜绝夸大、编造、“擦边”、引人误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潘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8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潘某某的小餐饮经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凭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使用某品牌方伪造的资质注册美团“某记销魂叉烧肉酱饭(白云店)”店铺对外经营,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幽灵外卖”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合法准入秩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食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饮食安全构成很大的潜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核查违法事实,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网络餐饮主体伪造注册资质、踩踏合规红线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钟楼区南大街某小吃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1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在环境、设施设备脏乱,食品贮存不符合卫生要求,清扫工具、员工私人物品等与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混放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忽视实体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配备与日常环境管理,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四、钟楼区五星某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制售了生食类食品“三文鱼刺身”,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案发后,当事人已取得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予以查处。生食类食品制售是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必须具备严格的经营条件。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切不可因“刺身”是常见餐饮项目而漠视法律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钟楼区南大街某饮品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18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荔枝用于餐饮制作。经抽样检验,涉案荔枝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选择更规范、信誉更好的供货商,保障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 六、钟楼区五星某小吃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1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小餐饮,使用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平台开办“某铁板烤鸭铁板菜(龙湖天街店)”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发后,当事人已关闭该网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查处。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图片,骗取网店开办资格,现已呈现多发趋势。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对自身提交的网络经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切勿为方便省事触碰法律红线。
七、钟楼区北港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1月31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对不履行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