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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08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2026年6月7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韩杰

联系电话:0519-88890401

电子邮箱:2649843456@qq.com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住建局是全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第二章  建设模式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区住建局、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实施单位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前,由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及日常巡查工作;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及日常巡查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批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以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考核细则,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加强考核工作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区财政局、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项目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新立项项目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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