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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6-00077
组配分类:规划计划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6〕69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6-08-19 转载时间: 2026-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为扎实推进2026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我们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常州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
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农发〔2026〕69号
 

各辖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扎实推进2026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我们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市级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6〕42号苏农计〔2026〕16号)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主体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为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 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支持内容

1. 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对小农户和各类主体的服务带动作用。

2.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对其围绕产业链上关键薄弱环节和提质增效需求应用先进技术、购买关键装备等进行补助。

3. 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规范化水平。由辖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部分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程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范化建设服务,支持经营主体规范化水平提升,统筹资金不超过总下达资金的20%。

4.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探索绿色低碳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引导加快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三、补助标准

家庭农场每个不超过10万元;单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不超过20万元,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每个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实施条件

1. 承担项目的主体规模适度合理,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文本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 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3. 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执行盈余返还制度,切实保障成员利益,增强联农带农实效。

4. 项目实施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

5. 项目实施主体应紧密联农带农,鼓励通过订单带动、盈余返还、劳务报酬等各种方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五、实施要求

1. 各地要严格筛选项目实施主体,涉及市场主体的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核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或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或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不得承担项目。

2. 各地要按照《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常农发〔2025〕114号)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无关的支出。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3. 对获得补助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分别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填报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

六、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资金截留挪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方面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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