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明确政府采购领域行政监管责任,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政府采购专员。
2. 采购人应当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但不得因委托规避主体责任。
3.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调查和论证,确保市场竞争充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4.采购货物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
5.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坚持将价格作为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之一,视情确定价格分值权重。
6.采购人应当健全履约验收管理机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付款。
(二)完善履职风险防控机制
1.采购人应当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
2.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将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等重大事项纳入管理范围,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3.采购人应当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格落实政策功能
1.采购人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2.采购人应当支持乡村发展,按规定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采购份额,采购国家脱贫地区和省内重点乡村振兴地区农副产品。
3.采购人应当支持绿色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绿色建材。
二、强化代理机构执业规范
(一)优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关键环节风险防范,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熟悉度,编制采购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能力。
(二)依法依规承接业务
1.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代理采购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不得代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2.代理机构应当结合市场行情,与采购人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3.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规范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
4.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5.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严格现场组织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格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认真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代理机构应当宣布评审纪律,维护评审现场秩序,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复核评审结果。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3.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及财政部门报告。
三、规范政府采购专家管理
(一)加快专家职能转型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应当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主动向采购单位提供专业建议。
(二)强化专家职业操守
1.评审专家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社交通讯群组。
2.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外的费用。
3.评审专家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审,主动交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配合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
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审慎评审。
四、加强供应商信用约束
(一)诚信响应采购文件
1.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供应商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文件材料准确无误。
(二)规范参与采购活动
1.供应商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提供虚假材料,不串通投标,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 供应商中标后应当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和拒签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处理,主动检举违法行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五、财政部门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1.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戒相关行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2.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3.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必要时将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确保采购当事人及时掌握最新政策要求,采购活动切实符合营商环境相关规定。
2.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依规处理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1.持续开展民生领域外包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对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抽查和督导,重点关注课题调研、规划编制等事项外包。
2.对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采购人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逐项整改到位。
常州市钟楼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