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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以及《关于建立常州市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常信用办〔2018〕22号)精神,构建我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区情况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1.建立起诉政府案件通报提醒制度。审理法院及时将起诉政府案件信息致函并提醒被告政府法人争取和解或做好应诉准备。
2.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审理法院及时将逾期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败诉政府机构法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约谈失信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
3.建立政府败诉案件通报督办制度。审理法院发函督促生效判决的败诉政府法人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4.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5.建立对失信政府机构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制度。将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
(二)、完善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三、任务分工
1.区信用办。牵头开展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工作。区信用办提醒被告政府法人争取和解或做好应诉准备;发函督促生效判决的败诉政府法人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约谈失信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将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并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和协调对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实施联合惩戒;将辖区内政府机构失信情况及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市信用办;会同区人民法院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各板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全区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2.区人民法院。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工作;依托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办案平台,联系督促审理法院及时将政府败诉案件信息向信用办通报;会同审理法院及时将逾期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败诉政府机构法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责建立政府机构失信黑名单;发起对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实施联合惩戒;将辖区内政府机构失信情况及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上级法院、区信用办;会同区信用办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各板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全区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完善工作机制,严防政府失信,做好典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