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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数据赋能、应替尽替、信用惠企”的原则,全面推广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诚信常州”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支持。
二、工作目标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区公共信用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通过共享全市经营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赴市各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平台共享”,经营主体申请“一站式完成”,无违法违规情况“一报告证明”,为经营主体开展金融、商务经营等活动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信用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一)违法记录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公示的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观记载。除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确认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开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三)适用领域
在全市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39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法院执行、宣传、发展改革、粮食、人防、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地震、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住房公积金、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场景
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可以选择开具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等场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数据共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托省市区公共信用一体化平台,完善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近三年以来的经营主体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参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积极推进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二)完善系统功能。市发改委负责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区公共信用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开发上线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免费查询和下载功能,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专项信用报告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稳定,维护数据安全。
(三)强化权益保护。对于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内容有误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受理经营主体的异议申请,并将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反馈至相关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四)探索拓展应用。不断拓展专项信用报告信息核查范围和应用领域,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便利。推进与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涵盖经营主体在本市之外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归集、更新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本单位提供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稳步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跟踪评估全市专项信用报告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不断提升便利化水平。
(三)积极宣传推广。利用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提高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使用的知晓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