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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钟楼区卫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19467/2024-00114
组配分类:医疗卫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卫健局
产生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钟楼区卫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钟楼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办发〔2011〕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各机构参照执行。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三条符
钟楼区卫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钟楼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办发〔2011〕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各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批量购买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转椅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资产都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拨款购置、预算外资金购置、社会捐赠、上级部门调入以及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家具和用具、物资。

第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该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加强领导,按确定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综合科和占有使用科室(单位)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规范手续。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行使固定资产监管职能。

1.负责固定资产购买、处置及财务核算的管理。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账物核对工作。

(二)占有使用科室(单位)行使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职能。

1.负责编制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采购申请、处置申请。

2.负责做好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编号标签的张贴、台账登记管理、资产日常保管工作,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

3.负责实施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年度盘点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

1.根据《钟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钟财发〔2022〕26号)、《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钟政办发〔2021〕37号)及《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钟卫委〔2024〕1号)等相关文件,各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配置标准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按管理规范要求和程序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申请内容需列明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计划价格、用途等资料,分别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综合科备案。

2.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需注明该项资产的适用性和必要性。如可从公物仓或其他单位调拨的,由综合科购置申请上注明调拨情形后,对接区财政办理调拨手续;如确实无法调剂调拨的,再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党委议事规则等文件要求实施采购。

3.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在申请报批通过后由综合科直接采购,非办公用品且不在政府集采目录内的由需求科室(单位)自行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经局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采购。

4.购置的固定资产对外付款时,必须凭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合同、验收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资产到货后,由综合科和具体使用科室(单位)共同对到货设备进行验收,点收数量及所附备品备件,查验质量是否与《固定资产申购表》相符并签字。

2.资产验收合格后,由综合科提交区财政进行资产入账,将资产编号标识牌或标识纸张贴于资产上,并将新增资产填写至《各科室(单位)资产管理台账》。

3.资产领用到各科室(单位)后,人员流动时,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防止实物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1.各资产使用科室(单位)不得随意将所属资产转移到其他科室(单位)。即使资产在本单位内部流动,如变更存放地点,应通知综合科做好交接处理,并更新《各科室(单位)资产管理台账》。

2. 调拨的资产一次性超过5万元的,应经过局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由综合科办理调拨手续。如调拨的资产为前期以卫健局名义代下属事业单位采购的相关资产,应由相关科室或单位(原设备购置申请科室或单位)提出调拨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固定资产的盘点定于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各科室(单位)配合并实施。

2.各使用科室(单位)根据最新的《各科室(单位)资产管理台账》对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点,并将使用情况填入《资产盘点表》,交综合科汇总。

3.综合科汇总各使用科室(单位)的盘点表,如发现与总台账不相符的情况,须进一步核对,对于丢失、毁损的固定资产应作出书面说明,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4.盘点结束后,将盘点最终结果汇报主要领导并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1.根据《钟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达到处置范围的资产,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写明使用科室(单位)、资产编号、品名、规格、数量、报废理由、使用年限、原值等,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超过5万元的资产处置应经过局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2.综合科负责汇总各科室(单位)《资产报废申请单》,提交主要领导审批核准对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处置事宜,并更新资产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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