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2023 年2 月 24 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常应急[2023]3 号)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的常州某服饰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与相邻仓库(仓库使用人为自然人唐某)处于同一楼层,中间采用隔断墙进行分割,生产车间南侧安全出口需要通过设置在隔断墙上的出口再使用隔壁丙类仓库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逃生。属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形。但两家单位(个人)之间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查明平时两家单位(个人)所在大楼由房东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人员何某负责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条链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案情简介:2023 年 2 月 28 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区安委办的举报工作单后,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的常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甲、乙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甲、乙均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资格证。
法条链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甲、电焊工乙)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