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常州连连发运输有限公司储存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21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连连发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单位储存柴油,已提供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现场未采取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消防沙、围堰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法条链接:常州连连发运输有限公司储存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才硕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16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对该公司实地检查中发现,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该公司喷涂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喷塑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的规定;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导致积尘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的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等相关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常州才硕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在粉尘专项治理中未通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致使该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长期存续。综上所述,常州才硕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钟楼区邹区响谐灯具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16日,执法人员对钟楼区邹区响谐灯具加工厂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如下:已查见企业安全巡查记录,但企业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张某未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法条链接:钟楼区邹区响谐灯具加工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钟楼区邹区睿弗灯具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楼区邹区睿弗灯具厂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钟楼区邹区睿弗灯具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白某于2024年第一季度未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法条链接:钟楼区邹区睿弗灯具厂主要负责人白某未履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