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7月12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积尘严重,喷粉室两侧堆放大量静电喷粉,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前期专家主动服务企业指出存在隐患的情况下,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未通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致使该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长期存续。综上所述,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钟楼区邹区鉴桦灯具配件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31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楼区邹区鉴桦灯具配件加工厂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积尘严重,喷粉室两侧堆放大量静电喷粉,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喷粉房风管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设置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和第(四)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等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条链接:钟楼区邹区鉴桦灯具配件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常州华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常州华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柴油机、汽油机零部件、农机齿轮箱、小型发电机组、小型水泵机组的设计、研发、生产,企业现有员工7人。蔡某为常州华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023年12月6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广源路132号32幢-2的常州华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蔡某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法条链接:蔡某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朱某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0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转来的线索,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通达建设集团院内的江苏恒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现场核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会将焊工工段对外发包,同时也会招募临时电焊工进行生产。在检查当日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视频取证,视频中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朱某陈述公司将生产车间焊工工段对外发包进行生产的事实,同时也承认对发包工段仅进行口头管理未进行书面记录的事实。公司未能提供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未提供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书面记录,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书面记录,也无书面告知承包方发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生产要求。朱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决策权,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员。综上所述,朱某的行为构成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朱某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