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关于“李字三丰烹饪料酒2020-06-04”样品(抽样单编号:XC20320404342931447)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8月18日送达销售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李字三丰烹饪料酒2020-06-04”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0:SHF20070360-08)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Q/YPNJ 0006S-2018《复配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共购入李字三丰烹饪料酒(生产日期:2020年6月4日)一箱(共10袋),进货价:0.85元/袋,销售价:1元/袋。截至2020年8月17日,抽检4袋,销售6袋,货值金额共计10元,获利1.5元。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该商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