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关于“李字三丰烹饪料酒2020-06-04”样品(抽样单编号:XC20320404342931447)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8月18日送达销售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
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0320404342931447的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
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0320404342931447
样品名称
李字三丰烹饪料酒
生产日期
2020-06-04
型号规格
350ml/袋
标称生产企业
江阴市一品酿酒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Q/YPNJ 0006S-2018《复配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8月1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上述批次问题食品1箱(10袋),已全部售出。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召回0袋,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采购不合格的商品,该单位现有手段无法辨别产品是否合格。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给予行政警告。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