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7月8日收到关于“黄氏萝卜干 2020-05-1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当日送达生产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032028228183223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0320282281832230
食品名称
黄氏萝卜干
生产日期
20200510
型号规格
600克/罐
标称生产企业
钟楼区西林黄氏萝卜干食品坊
被抽样单位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7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生产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150斤。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共生产150斤上述萝卜干,销售150斤,召回0斤。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防腐剂问题,应是商品生产环节造成。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七十五元,处罚款一万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