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关于当事人经营的“鲫鱼2020.9.24 购进”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10月27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NCP2032040029553050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0320400295530503
样品名称
鲫鱼
购进日期
2020年9月24日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食品来源
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十三连锁店
被抽样单位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2。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购进3.5公斤,已全部售出。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这批鲫鱼是由当事人总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配送到当事人门店,总公司是从武进区雪堰镇黄泥岗殷家头村村民殷康兴承包的黄泥岗鱼塘中购进的鲫鱼。
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免于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建议将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上述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