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关于99%纯味精(生产日期:2020-03-06)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10月16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C2032040434293195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0320404342931950
样品名称
99%纯味精
购进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型号规格
2.25千克/袋
食品来源
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峰鹏冷冻食品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荷花瑞威餐饮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2。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购进5袋,抽检3袋,使用两袋。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采购不合格的商品,该单位现有手段无法辨别产品是否合格。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故无法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商品,处罚款117元。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