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2020)食检字第SC20-1636号,被抽样单位:钟楼区邹区恒味休闲食品商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032000028063969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0320000280639699
食品名称
葡式蛋挞(原味)
生产日期
20200822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福建贝佳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邹区恒味休闲食品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100kg。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从龙海市八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kg“葡式蛋挞 生产日期:2020年8月22日”。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52kg上述蛋挞,销毁48kg。
原因排查
当事人未按照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避光、阴凉、干燥”条件储存上述蛋挞。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鉴于涉案食品是当事人储存不当造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四十四元八角,并处罚款五万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