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关于当事人经营的“大湖虾 2020年11月24日购进”“小河虾2020年11月24日购进”“河虾2020年11月24日购进”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12月17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常州市钟楼区光武水产摊销售的“大湖虾 2020年11月24日购进”“小河虾2020年11月24日购进”“河虾2020年11月24日购进”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JS2020MJC0446),食品名称:大湖虾。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4日。《检验报告》(NO:JS2020MJC0445),食品名称:河虾。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4日。《检验报告》(NO:JS2020MJC0412),食品名称:小河虾。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4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情况
2020年12月17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虾类水产品销售周期较短。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购进的大湖虾、河虾、小河虾已无库存。办案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分别为NO:JS2020MJC0446、NO:JS2020MJC0412、NO:JS2020MJC0445的三份《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涉案大湖虾、河虾、小河虾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复检申请。大湖虾的销售价是240元/Kg,购进价200元/Kg,购进数量2.5Kg,除了1.52Kg用于抽样其余以240元/Kg售出,销售额计600元,利润是100元。河虾的销售价是170元/Kg,购进价160元/Kg,购进数量2Kg,除了1.8Kg用于抽样其余以170元/Kg售出,销售额计340元,利润是20元。小河虾的销售价是110元/Kg,购进价95元/Kg,购进数量2Kg,除了1.58Kg用于抽样其余以110元/Kg售出,销售额计220元,利润是30元。抽样价与销售价一致。该批虾货值金额合计1160元,获利合计150元,未缴税。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大湖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4.24,河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4.98,小河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6.58。呋喃西林是人工合成的具有5-硝基呋喃基本结构的广谱抗菌药物,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药物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常利用其代谢物来反映药物的残留状况。长期食用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风险。《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常州市钟楼区光武水产摊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