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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虾蛄(2020-11-24)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09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辖区内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的江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615)和检验报告(No:JS2020MJC0431),同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经营的虾蛄(2020-11-24)(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虾蛄进行
关于虾蛄(2020-11-24)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辖区内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的江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615)和检验报告(No:JS2020MJC0431),同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经营的虾蛄(2020-11-24)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虾蛄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12月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JS2020MJC043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虾蛄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从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700号“阿智虾蛄批发”以10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虾蛄(母)7.5千克,以10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上述虾蛄(母)实际货值金额为500元,未有获利。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销售单位召回不合格食品,以及对召回食品采取措施情况。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依法告知消费者不要食用抽检不合格食品,因被抽检产品为生鲜农产品,未有不合格批次产品退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顾文明水产商行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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