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常州市银丝面馆有限公司清潭店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20Q0930003),于2020年11月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032040431643733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0320404316437337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0年9月29日(抽样)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邹区康格蔬菜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银丝面馆有限公司清潭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10月24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年11月2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售出1kg上述豇豆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3kg制成12盆菜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6元/盆。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从“钟楼区邹区康格蔬菜经营部”以8元/kg的价格购进4kg豇豆用于菜品制作。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售出1kg上述豇豆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3kg制成12盆菜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6元/盆。
原因排查
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2021年3月5日区局通案会要求,邹区分局对钟楼区邹区康格蔬菜经营部立案调查。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