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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豇豆”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43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0-11-08 发布日期: 2020-11-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常州市银丝面馆有限公司清潭店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20Q0930003),于2020年11月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会同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豇豆进行日常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Q0930003的《检验报告》,检验
关于“豇豆”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我局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常州市银丝面馆有限公司清潭店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20Q0930003),于2020年11月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会同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豇豆进行日常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Q09300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上述批次食品进行召回。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Q0930003的《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上述批次食品进行召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从“钟楼区邹区康格蔬菜经营部”以8元/kg的价格购进4kg豇豆用于菜品制作。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下架豇豆制品。至2020年11月2日案发止,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售出1kg上述豇豆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3kg制成12盆菜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6元/盆。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80元,获利48元。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下架豇豆制品。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售出1kg上述豇豆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3kg制成12盆菜品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常州市银丝面馆有限公司清潭店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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