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关于当事人采购的豆芽(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年08月21日)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使用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江苏佳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的豆芽(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年08月21日)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2020-CY-钟楼-155),食品名称:豆芽。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年08月21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情况
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的豆芽(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年08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常钟市监(鉴)结告字﹝2020﹞16号)、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CY-钟楼-155),当事人确认上述豆芽是其采购的,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我局委托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对江苏佳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采购的食品原料豆芽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该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0-CY-钟楼-1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装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从钟楼区北港李开锋蔬菜摊购进8.5公斤豆芽,每公斤进货价为3.6元,货值共计30.6元,未有库存。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上述项目属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导致,故当事人将更加严格的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控购进关,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