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钟楼区永红麦乐小吃店制售的食品杂粮馒头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1)YN-JD-S0903252,于2021年10月15日送达制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C2132040429823727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C21320404298237279
样品名称
杂粮馒头
生产日期
2021年9月3日
型号规格
普通食品
采购地
自制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麦乐小吃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9月2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因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至2021年10月15日案发止,当事人制售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杂粮馒头共计450个,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违法所得共计225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制售含有“糖精钠”的杂粮馒头。
原因排查
当事人在制售杂粮馒头时,使用了复配甜味剂,该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标注“冉花®食品添加剂 复配甜味剂 配料:环已基氨基磺酸钠、阿斯巴甜、纽甜、安赛蜜、糖精钠、葡萄糖…”。
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常钟市监处罚﹝2021﹞5-0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五元,罚款二千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添加剂,确保食品质量。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