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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杂粮馒头”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61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钟楼区永红麦乐小吃店制售的食品杂粮馒头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1)YN-JD-S0903252,于2021年10月15日送达制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2021年9月3日会同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售的杂粮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
关于“杂粮馒头”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钟楼区永红麦乐小吃店制售的食品杂粮馒头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1)YN-JD-S0903252,于2021年10月15日送达制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2021年9月3日会同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售的杂粮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1)YN-JD-S0903252];另外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复配甜味剂,该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标注“冉花®食品添加剂 复配甜味剂 配料:环已基氨基磺酸钠、阿斯巴甜、纽甜、安赛蜜、糖精钠、葡萄糖…”,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剩余的食品添加剂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至2021年10月15日案发止,当事人制售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杂粮馒头共计450个,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上述杂粮馒头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违法所得共计225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已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钟楼区永红麦乐小吃店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添加剂,确保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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