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 月29日,我局收到“黄豆芽2021-11-01”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1年11月30日送达生产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2040416386872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1320404163868729
食品名称
黄豆芽
购进日期
2021-11-01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新闸街道顾立金蔬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测;实测值386
检验机构
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黄豆芽7.5kg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黄豆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购进的黄豆芽7.5kg,其中抽检2.84kg,其余均销售完毕。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六元四角,罚款两千元;
3、对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七元五角,罚款两千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