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6月8日收到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鳊鱼的《检验报告》NO:CZ2022SC0623,6月13日收到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CZ2022SC0627,我局分别于2022年6月8日及2022年6月14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029553080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0295530804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2022年5月11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常州市凌家塘胖仔水产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宣群副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6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15.36元,违法所得415.36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2年5月11日从供货商“常州市凌家塘胖仔水产批发部” 购进23.6kg鳊鱼用于销售,进货价为11元/kg,销售价为17.6元/kg。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15.36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情况移送邹区分局处理。
二、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0295530808的不合格食品
NCP22320400295530808
豇豆
2022年5月10日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刘旭蔬菜批发部
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13日
2022年6月14日
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598元,违法所得598元。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从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刘旭蔬菜批发部”购进50kg豇豆用于销售,进货价为6.4元/kg,销售价为11.96元/kg。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98元。
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