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常州鲸食部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素花椒鸡味(调味面制品)的《检验报告》(No:B5C602003B5F6017729),我局于2022年7月7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C2232040429523975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C22320404295239751
样品名称
素花椒鸡味(调味面制品)
生产日期
2022年4月21日
型号规格
190g/袋
采购地
北塘区腾越飞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
常州鲸食部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Q/SLS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7月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7月7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7月7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素花椒鸡味(调味面制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尚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从北塘区腾越飞食品商行采购素花椒鸡味(调味面制品)1箱,规格为190g*50袋/箱,进货价2.8元/袋,销售价4元/袋。至2022年7月7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素花椒鸡味(调味面制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原因排查
案涉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查验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涉及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7日,并非同一批次食品,其提供的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不充分,故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