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1日分别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豇豆和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20615421、NO:20220615424),于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7月13日分别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2022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和韭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7月13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名称为豇豆和韭菜《检验报告》书,豇豆编号为NO:202206154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韭菜编号为NO:202206154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2年6月15日从凌家塘蔬菜区购进9公斤豇豆和10公斤韭菜,并均以5.9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当日,本局会同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和韭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2022年7月5日本局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206154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7月11日本局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2061542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和7月13日均收到本局送达的《常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常钟市监(鉴)结告字﹝2022﹞410号和413号)和《检测报告》(编号NO:20220615421和NO:2022061542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至2022年7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的“豇豆和韭菜”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13.6元,违法所得113.6元。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至2022年6月1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韭菜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后期将监督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钟楼区永红义浪水果店承诺配合调查立即整改,以后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