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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豇豆和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2-00579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2-09-23 发布日期: 2022-09-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1日分别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豇豆和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20615421、NO:20220615424),于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7月13日分别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5522的不合格食品(一)基本情况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抽样单编号NCP22320404298235522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6月1
关于“豇豆和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1日分别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豇豆和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20615421、NO:20220615424),于2022年7月8日和2022年7月13日分别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552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98235522

样品名称

豇豆

购进日期

2022年6月15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凌家塘蔬菜批市场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义浪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7月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7月8日

二、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5525的不合格食品

表2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98235525

样品名称

韭菜

购进日期

2022年6月15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凌家塘蔬菜批市场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义浪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7月1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7月13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7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的“豇豆和韭菜”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13.6元,违法所得113.6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现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2年6月15日从凌家塘蔬菜区购进9公斤豇豆和10公斤韭菜,并均以5..9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至2022年7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13.6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3.6元,罚款2000元,合计2113.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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