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9月7日收到当事人不合格食品鲫鱼的《检验报告》No:B5C812020B5F6040881,我局分别于2022年9月8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525315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95253150
样品名称
鲫鱼
生产日期
2022年8月10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柏清水产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闫克刚生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只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9月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9月8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9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85元,违法所得185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柏清水产批发部购进5kg鲫鱼用于销售,进货价为30元/kg,销售价为37元/kg。至2022年9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85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只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养殖者未按规定使用兽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相关资料已移送给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