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钟楼区南大街火动力餐厅不合格食品牛蛙、草鱼的《检验报告》(No:ASH22-042695.002和No:ASH22-042692.002),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1673592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16735926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22年9月16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兰陵菜场个体工商户张英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火动力餐厅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9月16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2022年9月2日当事人向兰陵菜场个体工商户张英采购并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牛蛙5kg,进货价32元/kg。至2022年9月16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原因排查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养殖者未按规定使用兽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二、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16735925的不合格食品
表3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NCP22320404216735925
草鱼
表4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至2022年9月16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2022年9月2日当事人向兰陵菜场个体工商户张英采购并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草鱼5.5kg,进货价17元/kg。至2022年9月16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