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CZ2022SC1027),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07月2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CZ2022SC1027)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2040029553157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320400295531576
食品名称
生姜
生产/购进日期
2022-07-29
型号规格
无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邹区邹华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噻虫胺,参考值≤0.2mg/kg,实测值0.70 mg/kg。噻虫嗪,参考值≤0.3mg/kg,实测值1.01 mg/kg。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8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姜10千克。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钟楼区邹区邹华副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以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将10千克,以13.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为139.6元,违法所得139.6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应是源头或运输环节问题,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39.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