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关于开古春见绿茶(分装)2022-05-03,开古铁观音(乌龙茶)2022-07-15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9月20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2022S083002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2022S0830026
食品名称
开古春见绿茶(分装)
采购日期
2022-05-03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明光市志华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mg/kg ,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18
检验机构
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9月1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9月20日
二、抽样编号为NO:SSSP2203107的不合格食品
NO:SSSP2203107
开古铁观音(乌龙茶)
生产日期
2022-07-15
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公慧店
三氯杀螨醇,mg/kg ,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20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生产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生产该批次春见绿茶(分装)245袋,销售240袋,该批次铁观音(乌龙茶)105袋,销售100袋。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对该批次商品进行召回,截止2022年10月8日,未有召回。
原因排查
茶叶农残超标,应为茶农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造成。
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三目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从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罚款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43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