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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文军平忠副食品店的“生姜”及“香蕉”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2-0075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2-11-25 发布日期: 2022-11-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生姜的《检验报告》NO:20220922242,不合格食品香蕉的《检验报告》NO:20220922241,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9551的不合格食品(一)基本情况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抽样单编号NCP22320404298239551样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型号规格采购地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梁天来香蕉房被抽样单位常州市钟
关于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文军平忠副食品店的“生姜”及“香蕉”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生姜的《检验报告》NO:20220922242,不合格食品香蕉的《检验报告》NO:20220922241,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955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98239551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日期

2022年9月21日

型号规格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梁天来香蕉房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文军平忠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10月19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17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2年9月21日从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梁天来香蕉房”购进1箱(13kg)香蕉用于销售,进货价为7.3元/kg,销售价为9元/kg。至2022年10月19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17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情况移送邹区分局处理。

二、抽样单号为NCP2232040429823955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2320404298239552

样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2022年9月22日

型号规格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蔬菜大棚区131号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文军平忠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10月19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89.64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从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蔬菜大棚区131号”购进1箱(9kg)生姜用于销售,进货价为7.76元/kg,销售价为9.96元/kg。至2022年10月19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89.64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情况移送邹区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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