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当事人常州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十五连锁店不合格食品生姜的《检验报告》No:B5CB02015B5F6076399,我局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C2232040429526388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C22320404295263883
样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2022年8月30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批发市场蔬菜区精品房11号“清泊蒜籽”店
被抽样单位
常州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十五连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11月2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07.64元,违法所得107.64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从钟楼区凌家塘批发市场蔬菜区精品房11号“清泊蒜籽”店购进9kg生姜用于销售,进货价为7.2元/kg,销售价为11.96元/kg。至2022年11月24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7.64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种植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相关资料已移送给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