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晶汐食品店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ASH22-057049.001,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C2232040421673775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C22320404216737759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2年8月30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批发市场蔬菜区大棚180-181号店铺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晶汐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2年11月2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59.54元,违法所得59.54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蔬菜区大棚180-181号店铺购进6.5kg豇豆用于销售,进货价为8元/kg,销售价为9.16元/kg。至2022年11月2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9.54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种植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相关资料已移送给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