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2022-10-20”批次的韭菜以及豇豆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王起山个体工商户销售的“2022-10-20”批次的韭菜、豇豆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SHF22G00188138),食品名称:韭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No:SHF22G00188140),食品名称:豇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情况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的“2022-10-20”批次的韭菜以及豇豆在售。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常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010、011)、《检验报告》(No:SHF22G00188138、No:SHF22G00188140),当事人确认上述批次韭菜以及豇豆是其销售的,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采购的“2022-10-20”批次的韭菜,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由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HF22G001881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采购的“2022-10-20”批次的豇豆,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由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HF22G0018814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共购进“2022-10-20”批次的韭菜5Kg,进货价为4.5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3Kg,其余均已售出。买样价和销售价均为6元/Kg;当事人共购进“2022-10-20”批次的豇豆5Kg,进货价为8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3Kg,其余均已售出。买样价和销售价均为10元/Kg。货值金额合计80元,违法所得计8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王起山个体工商户承诺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用农产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